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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监局连开7张罚单 处罚保易捷和鑫舟保险代理
作者:不详来源:不详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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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12月21日消息,保监会上海保监局今日公示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给予上海保易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鑫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47.8万、22万元的罚款。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7〕34号)

  当事人:上海保易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19号1005、1006、1007室

  法定代表人:朱朝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住所变更事项未报告

  你公司于2016年3月和2017年5月15日发生两次住所变更,截至2107年5月26日,你公司未就上述两次住所变更事项向我局报告。

  二、股权变更事项未报告

  你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和2017年4月24日发生两次股权结构重大变更,截至2017年5月26日,你公司未就上述两次股权变更事项向我局报告。

  三、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你公司既未缴存保证金,也无生效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

  2016年1月起至2017年3月,你公司使用的客户告知书要素不全,缺少你公司的联系方式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五、业务档案缺失

  你公司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的业务台账未完整记录公司代理的所有保险业务,其中缺少个别业务团队销售的财产险、团险业务。

  六、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

  你公司通过中介监管系统报送的2016年业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财务报表中记载的部分服务费、交通费、餐饮费等事项实际并未发生。

  七、委托未取得执业证书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2016年1月至12月,关捷为你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在此期间你公司未为关捷办理过执业登记,也未向关捷发放执业证书。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关于地址变更情况说明、房屋转租合同、客户告知书(空白版)、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关于股权变更情况说明、工商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关于保证金及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说明、关于保证金协议缺失情况说明、保证金账户明细清单及明细账、2013年及2015年审计报告、职业责任险保单、关于客户告知书使用情况说明、客户告知书(客户签字)、关于业务台账情况说明、保单信息汇总、大地财险与你公司合作的保单相关资料、关于李鹏程团队业务情况说明以及向李鹏程团队支付手续费清单、畅栋宁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相关财务凭证、情况说明、你公司银行对账单、你公司业务报表、你公司收到佣金相关财务凭证、你公司与太保财险合作清单及相关资料、关于关捷业务情况说明、你公司执业管理系统截图、关捷业务清单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你公司存在住所变更事项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你公司存在股权变更事项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7万元。

  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你公司存在业务档案未完整记录公司代理的所有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你公司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的行为,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25万元。

  你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执业证书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行为,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综上,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并处罚款35.1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7年12月8日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7〕35号)

  当事人:畅栋宁 身份证号:11010319760417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保易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易捷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查发现,保易捷代理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住所变更事项未报告

  保易捷代理于2016年3月发生住所变更,截至2107年5月26日,保易捷代理未就上述住所变更事项向我局报告。

  二、股权变更事项未报告

  保易捷代理于2016年5月17日发生股权结构重大变更,截至2017年5月26日,保易捷代理未就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向我局报告。

  三、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保易捷代理既未缴存保证金,也无生效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

  2016年1月起至2017年3月,保易捷代理使用的客户告知书要素不全,缺少保易捷代理的联系方式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五、业务档案缺失

  保易捷代理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的业务台账未完整记录公司代理的所有保险业务,其中缺少个别业务团队销售的财产险、团险业务。

  六、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

  保易捷代理通过中介监管系统报送的2016年业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财务报表中记载的部分服务费、交通费、餐饮费等事项实际并未发生。

  上述事实,有保易捷代理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关于地址变更情况说明、房屋转租合同、客户告知书(空白版)、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关于股权变更情况说明、工商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关于保证金及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说明、关于保证金协议缺失情况说明、保证金账户明细清单及明细账、2013年及2015年审计报告、职业责任险保单、关于客户告知书使用情况说明、客户告知书(客户签字)、关于业务台账情况说明、保单信息汇总、大地财险与保易捷代理合作的保单相关资料、关于李鹏程团队业务情况说明以及向李鹏程团队支付手续费清单、畅栋宁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相关财务凭证、情况说明、保易捷代理银行对账单、保易捷代理业务报表、保易捷代理收到佣金相关财务凭证、保易捷代理与太保财险合作清单及相关资料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24日,你作为保易捷代理的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责。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保易捷代理存在住所变更事项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保易捷代理存在股权变更事项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保易捷代理存在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保易捷代理存在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保易捷代理存在业务档案未完整记录公司代理的所有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拟责令保易捷代理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保易捷代理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的行为,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综上,给予你警告,合计并处罚款9.5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7年12月8日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7〕36号)

  当事人:李鹏程 身份证号:41292319751102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保易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易捷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查发现,保易捷代理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保易捷代理既未缴存保证金,也无生效的职业责任保险。

  上述事实,有保易捷代理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关于保证金及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说明、关于保证金协议缺失情况说明、保证金账户明细清单及明细账、2013年及2015年审计报告、职业责任险保单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2015年9月至11月你作为保易捷代理董事长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保易捷代理存在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7〕37号)

  当事人:关捷 身份证号:32108119800207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保易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易捷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查发现,保易捷代理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6年1月至12月,你为保易捷代理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收取佣金,在此期间保易捷代理未为你办理过执业登记,也未向你发放执业证书。你作为当事人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保易捷代理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关于关捷业务情况说明、保易捷代理执业管理系统截图、关捷业务清单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你未取得执业证书从事保险销售,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7〕38号)

  当事人:李简 身份证号:12010519790116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鑫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舟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查发现,鑫舟代理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015年5月,鑫舟代理与某保险公司、某财富管理公司签署合同,约定由鑫舟代理销售该保险公司的一款产品,实际鑫舟代理未参与该笔业务的销售过程。鑫舟代理收取手续费后,扣除一定比例,将其他部分支付给上述财富管理公司。

  二、实际负责人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

  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你承担鑫舟代理重大业务、公章使用、财务支出等审核工作,实际履行了鑫舟代理的主要负责人职责,但你从未取得我局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015年5月至12月你作为鑫舟代理实际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鑫舟代理盖章确认的事实确认书、高管任职情况说明、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关于鑫舟代理日常管理的说明、关于夏文庆任职资格的批复、相关记账凭证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鑫舟代理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鑫舟代理存在实际负责人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综上,给予你警告,合计并处罚款6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7〕39号)

  当事人:夏文庆 护照号:N876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鑫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舟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查发现,鑫舟代理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李简承担鑫舟代理重大业务、公章使用、财务支出等审核工作,实际履行了鑫舟代理的主要负责人职责,但李简从未取得我局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你作为时任上海鑫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鑫舟代理盖章确认的事实确认书、高管任职情况说明、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关于鑫舟代理日常管理的说明、关于夏文庆任职资格的批复、相关记账凭证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鑫舟代理存在实际负责人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7年12月13日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7〕40号)

  当事人:上海鑫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法兰桥创意园区10号楼416室

  法定代表人:冯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015年5月,你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某财富管理公司签署合同,约定由你公司销售该保险公司的一款产品,实际你公司未参与该笔业务的销售过程。你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后,扣除一定比例后,将其他部分支付给上述财富管理公司。

  二、未为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你公司两名从业人员未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

  三、实际负责人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

  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李简承担你公司重大业务、公章使用、财务支出等审核工作,实际履行了你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职责,但李简从未取得我局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盖章确认的事实确认书、高管任职情况说明、相关公司情况说明、代理人情况说明、关于鑫舟代理日常管理的说明、关于夏文庆任职资格的批复、两名销售人员执业登记相关证据、相关记账凭证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你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9万元。

  你公司存在未为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你公司存在实际负责人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3万元。

  综上,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并处罚款13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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