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在主合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旅游线路内,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而遗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个人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并于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负赔偿责任。但保险人对每件(套、对)物品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或保单凭证中列明的相应的每件(套、对)物品约定的限额。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免赔额为准,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个人行李、物品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 1、 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附加条款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 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3、 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若被保险人遗失或损坏的个人行李或随身物品购买已超过一年的,保险人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自行做出适当赔偿或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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