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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回放:去年,市消委会收到一消费者潘某投诉,称其2002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后,每年由业务人员上门按时收费,2004年却未接到任何提醒和通知?熏 他也忘记了交费。2004年11月,当潘某想起此事时,却被告知已超过两个月的交费宽限期,不能续保,潘某将损失1200元。他多次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并表示愿意补交,可保险公司都以交费宽限期只有两个月为由,拒绝为其续保。
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到保险公司了解情况,保险公司认为保险须知上已告知消费者:保险交费宽限期为两个月,逾期未交付的,合同终止。并称已告诉消费者交费方式的变更,即由原来业务人员上门收费变为自行到就地银行交保费,但保险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消委会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保险公司的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消法》第24条规定,该条款是不平等格式条款,条款合同内容无效,应当无条件为消费者续保。经过消委会的多次调解,保险公司终于同意为潘某续保。
消委会点评:保险公司、商场、通信部门等单位单方面规定的条款属不平等格式条款,这些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消法》第24条规定,条款合同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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