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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拿这9万元结果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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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想拿这9万元结果成被告
  一投保的五旬男子患肺癌手术后,保险公司认为其隐瞒数十年前肺炎病史而拒付保险金,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败诉

    2002年,王先生的亲属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王先生保险的合同,生存受益人为王先生,保险期限为终身。2006年,王先生患肺癌在北京接受手术。事后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9万元,遭到拒绝。理由是王先生隐瞒年轻时患过肺炎以及多年前患有冠心病的事实。双方为此闹上法庭。今年1月下旬,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王先生9万元保险金。
   2002年7月,年过5旬的王先生的亲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为王先生。合同约定,保单自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保险期限为终身。
   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按约交付了保费。2006年3月,王先生被北京301医院确诊为肺癌,进行了手术。王先生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起理赔请求,要求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9万元。保险公司拒绝支付。此事闹上法庭。
   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公司经过调查,王先生在23岁时患过大叶性肺炎,经过住院治疗效果良好。1991年11月,王先生因有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住院治疗20余天。但是,王先生和他的亲属在投保时,没有事先告知。按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不给付保险金并不退费。但是,王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隐瞒病史,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对自己说明有关免除责任条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保险合同有效。根据《保险法》,只有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并且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有权解除合同,进而获得免除责任和不退还保费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被告认为王先生隐瞒了23岁患有肺炎和1991年被诊断为心脏病的病史。但王先生投保时已51周岁,10年前和近30年的病史显然不应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保或提高费率,并且这起保险事故与上述病症无直接关联。另外,保险公司得知投保人隐瞒事实时并未行使解除权,至现在诉讼时仍未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工作人员向原告说明了合同条款内容,以及向原告询问了有关情况。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王先生保险金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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