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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7月29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刘辉煌/文 沈威/图)叶司机驾车发生事故导致车上货物甩出压死行人。还好,他为自己的车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是,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为此,双方闹上法庭,此案历经两审,近日,厦门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不能免责,要赔付244000元给投保人。
货物甩出压死路人
2007年2月11日,叶司机驾驶一辆中型货车从同安往集美方向开,途中遇到前方有紧急情况,他一边向右急打方向盘,一边急踩刹车,此举导致车上载的货物甩出,压到了站在车右侧隔离带上的行人小卢,造成其死亡。
小卢是在同安区打工的外地人,才20多岁。事故发生后,小卢家人将小叶告上法庭,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叶司机赔了24万多元给小卢。当时叶司机认为,自己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这笔钱虽然是自己垫付,但保险公司肯定会赔给自己。于是,他爽快地把钱付给了小卢家人。但他没有想到,等到他找保险公司索赔,意外却发生了。
免责条款解释不一
保险公司说,“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保险范围不属于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为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约定:“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都属于免责范围。
但是,叶司机的代理律师认为,交警已经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说明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那么根据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一条,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投保人承担的赔偿,保险公司就要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关键是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中“车载货物掉落”如何理解。投保司机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个条款只适用于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发生货物掉落的情形,不适用于交通事故中的货物掉落。而保险公司则坚持认为,这个条款适用于一切情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近日,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意见,不论车辆是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全部免责。这是在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投保人的责任,排除投保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做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而且,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做了明确的说明。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