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近日,丰都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二审法院的槌声下终告审结,损害赔偿权利人终获保险公司的5万元赔偿金。
2007年2月13日,刘震虹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丰都营销服务部买了交强险,为自己的摩托车投保。同年8月1日,他驾驶摩托车从石柱县城返回丰都,行至银子洞时,因操作失误倒地,撞上路人向世荣。向世荣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刘震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想到自己买了交强险,刘震虹及向世荣的亲属来到永安财保涪陵支公司理赔。由于该公司拒绝赔付,向世荣的妻子邓享贞等人向丰都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车祸发生时,刘震虹系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理由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前不久,丰都县法院判处永安财保涪陵支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5万元。该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该案一审法官李春福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仅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故这个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永安财保涪陵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本案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所以在本案中不具有免责情形。
记者罗玺
相关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